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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5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投资电影引发的纠纷。孙先生与某影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孙先生投资16万元,享有电影0.1%的票房净收益权。但电影实际拍摄主创人员不仅与合同预期人员存在较大出入,完成时间也晚于合同约定,且至今未上映,孙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孙先生诉称,他与某影业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联合投资协议》,协议注明了电影主创团队和制片计划,约定违约金为投资总额的20%。现承诺的完成时间早已到期,但影片并未在任何公共平台播放,影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影业公司后续更换电影主创团队也没有和自己沟通过,现在电影主创团队人员和协议约定严重不符,影响力相差甚远,故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影业公司退还投资款16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2万元。影片>
影业公司辩称,涉案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定于2020年初的拍摄计划推迟,最终于2021年7月疫情缓和后才完成拍摄,目前已向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影片上线审查,合同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孙先生无合同解除权。现在拍摄完成的影片的出品人、制作人、导演及相关演员虽然与协议约定的人员不同,但协议已注明“最终以实际出演人员为准”,影业公司并未违约。同时,因影片已经制作完成,预计半年内可上线播出,影业公司不属于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所以不同意孙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载明了主创团队的主要人员,虽标注最终以实际出演人员为准,但最终实际演职人员应与协议载明的主创团队人员的当下市场知名度、认可度、期待程度、演技等保持一致,才能保证票房收益基本不受影响。现电影主创人员均非此前约定的人员,且与约定人员的当下市场认可度、期待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影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影业公司称因疫情原因导致拍摄延后,但是协议载明的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及送审的时间均早于疫情发生,且新冠肺炎疫情并非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现影片的筹备、摄制、后期制作及送审时间与协议约定的2020年贺岁档/暑期档上线时间相比已严重滞后,且仍未进行公映,故法院认定孙先生签订协议获取票房收益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享有合同解除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影业公司退还孙先生投资款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万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





















































































